(2017)川0722执恢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燕申请执行陈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陈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陈定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燕与被执行人陈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燕应有债权金额本金10万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10万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晓斌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