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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凤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72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娄艳,女,1985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凤云与被执行人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娄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借款3万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凤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娄艳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娄艳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冻结其银行帐户八个,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娄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娄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发现被执行人娄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娄艳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