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俊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超,男,汉族,1996年4月12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5日6时45分许,被告人赵俊超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富鱼路魅族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盗取李某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OPPO”牌R9PLUS型手机一部后逃离,后将赃物藏匿于其在雁塔区鱼化寨八家巷的租住处。当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在位于雁塔区富鱼路的被告人赵俊超工作单位��炫KTV内找到赵俊超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赵俊超抓获,并在赵俊超租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超具有如实供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俊超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俊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俊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