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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艾杰、钟旭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艾杰,钟旭静,陈淑娇,汤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7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43K。诉讼代表人:姜莉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何津,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杰,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钟旭静,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淑娇,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汤超男,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被告艾杰、钟旭静、陈淑娇、汤超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