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与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992号原告: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经营者:陈涧法,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渭清,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陈涧信,总经理。原告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为与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经营者陈涧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渭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诉称,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其厂房过桥、铝合金门等工程。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材料及工程款133599元,被告于2015年9月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欠博云卷门厂材料和工程款共计133599元”。后原告屡次催讨,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工程款133599元。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结算材料四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其享有的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承揽被告的厂房过桥、铝合金门等制作工程。2015年9月3日,原、被告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材料和工程款共计133599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欠博云卷门厂材料和工程款共计壹拾叁万叁仟伍佰玖拾玖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13359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133599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大陈博云卷门厂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133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元,由被告义乌市迈亿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成建审 判 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