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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叶云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叶云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第2-4、9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4462-2。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符春俊,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云快,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叶云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叶云快清偿借款22064.16元及利息767.47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4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099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谭耀兴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