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乐政平、胡晓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政平,胡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财保20号申请人:乐政平,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夏乐艳,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亚楠,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晓坤,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人乐政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晓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都广场1幢4单元602室(权证号: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7357号,面积154.37㎡)的房产。申请人乐政平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政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晓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都广场1幢4单元602室(权证号: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7357号,面积154.37㎡)的房产。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被申请人胡晓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