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部与苏曙光、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湘才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部,苏某某,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湘才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部,住所地,都匀市小围寨马尾坡隧道旁,注册号522701600191066。负责人王买卖,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1020****。被执行人苏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建筑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压凤羽村五组,现住都匀市阳保寨,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80627****。被执行人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湘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匀东镇阳保寨。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部与苏某某、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湘才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一、由法院扣划苏某某银行帐户十万元给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部;二、被执行人苏某某、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湘才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5万元,于2018年1月17日之前给付剩下的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