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西岳、林志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岳,林志亮,林志明,李泽峰,李泽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岳,男,汉族,1952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林志亮,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林志明,男,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泽峰,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泽升,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冀098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志明、李泽峰、李泽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志明的银行存款14965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泽峰的银行存款14965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泽升的银行存款1496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