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利茂与李乃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茂,李乃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790号原告:田利茂,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被告:李乃升,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原告田利茂与被告李乃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田利茂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经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利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田利茂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