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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利茂与李乃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茂,李乃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790号原告:田利茂,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被告:李乃升,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原告田利茂与被告李乃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田利茂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经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利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田利茂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