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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71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查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法定代表人:刘显印,该公司经理。原告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柞水县御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马鞍山市宏宝抗磨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