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执3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克玲与贾林祥、董干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玲,贾林祥,董干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玲,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盐城亭湖区。被执行人贾林祥,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盐城亭湖区。被执行人董干兄,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盐城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克玲与被执行人贾林祥、董干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亭兴民初字第97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玲与被执行人贾林祥、董干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克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正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