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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岩,李杰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姜岩,男,1981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李杰骜,男,1979年3月23日。姜岩与李杰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46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二、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权利人姜岩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杰骜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