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翟朝禹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朝禹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朝禹,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朝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朝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朝禹驾驶皖D×××××雪佛兰轿车带着杨某到本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应台孜大坝上,在车内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两、三天的一下午,被告人翟朝禹驾驶皖D×××××雪佛兰轿车带着杨某到本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应台孜大坝上,在车内容留杨某吸食该毒品。此后两、三天后的一下午,被告人翟朝禹驾驶皖D×××××雪佛兰轿车带着杨某到本市田家庵区安成镇石头埠村渔场附近,在车内容留杨某吸食该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朝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证言,书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翟朝禹供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朝禹多次在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翟朝禹被动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朝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