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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邓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邓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向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邓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