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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福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丹东四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丹东四海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621号原告:吕福厚,男。委托代理人:潘英涛,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芳,男。被告:丹东四海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丹东四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福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