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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王厚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王厚树,王厚武,王厚文,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63号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89号。负责人:廖德扬,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张家巷5号。法定代表人:王厚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厚树,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王厚武,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王厚文,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南大街59号世代锦江国际酒店2103。法定代表人:康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王厚树、王厚武、王厚文、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王厚树、王厚武、王厚文、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张家巷5号1幢1-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位于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张家巷5号2幢1-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位于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张家巷5号3幢1-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厚文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路1号15幢2-7-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0317号)。三、上述房产的查封为三年(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有关产权登记机关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刘绪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