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8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1、魏某某等与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魏某某,余某某,张某2,张某3,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846号原告:张1,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魏某某,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余某某,女,193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某2,男,193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某3,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魏某某、余某某、张某2、张某3与被告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房屋室内装修修复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房屋室内装修修复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魏某某、余某某、张某2、张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