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建设与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设,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066号原告翟建设,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住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与郑花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设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设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味鲜会面快餐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