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光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715号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24712X,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404。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博,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光源,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