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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茂利与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利,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利,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于慧,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杨茂利与被执行人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20日,权利人杨茂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慧给付借款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姚金元审判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