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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09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长东申请执行冉令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东,冉令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09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刘长东,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冉令根,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关于刘长东申请执行冉令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冉令根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5301205542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9.1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冉令根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5301205542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