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09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长东申请执行冉令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东,冉令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09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刘长东,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冉令根,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关于刘长东申请执行冉令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冉令根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5301205542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9.1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冉令根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5301205542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