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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与牛钱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牛钱城,王继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民初1900号原告: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石材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昭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钱城,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友,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继江,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钱城、第三人王继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2017年10月23日以第三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王继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县新汇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继江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