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家梅诉李胜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梅,车胜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667号原告:李家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车胜洋,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家梅诉被告车胜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孙家梅负担(原告预交1740元,予以返还870元)。审 判 长  梁日志人民陪审员  高 航人民陪审员  夏黎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