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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9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汪水林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水林,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550号原告:汪水林,男,192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宝莲,女,61岁,系原告汪水林女儿。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路6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农。被告:杭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观巷4号汇豪假日酒店210室。法定代表人:厉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水林(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水林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