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穴市财政局、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财政局,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崔光顺,崔晓文,郭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财政局。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兰国胜,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朱木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272539X4。法定代表人:张丽萍,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光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崔晓文,男,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江平,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执行人武穴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崔光顺、崔晓文、郭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财政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武穴市财政局借款24万元及利息,郭江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崔光顺、崔晓文在其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055.50元,缴纳执行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崔光顺、崔晓文、郭江平无履行能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财政局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