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爱木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爱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84号罪犯黄爱木,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黄爱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爱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爱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爱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3758分,共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闽西监狱提请对罪犯黄爱木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黄爱木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黄爱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爱木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爱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