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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陈中燕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燕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中燕,男,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二郎村**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燕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谭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华大厦A栋18-4号房间与万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谭某某邀约邓某某(另案处理)来帮忙,邓某某邀约陈某1和何显泽一起到该房间,邓某某与万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双方遂邀约人互相斗殴。邓某某邀约赖某某(另案处理),赖某某邀约杨某某及陈某、舒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赖某某联系被告人陈中燕带刀,陈中燕将两把砍刀放至赖某某的渝B313**轿车后备箱,由赖某某驾驶该车搭载陈某、舒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和陈中燕一起前往金华大厦。万某某邀约解某某(已死亡),解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涛、袁磊等人,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金华大厦A栋出口处。同日2时50分许,当邓某某行至金华大厦A栋楼下时,万某某、王某某伙同解某某、刘涛、袁磊等人对邓某某进行殴打,邓某某被打受伤后万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凌晨3时许,赖某某驾车带着陈某、舒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陈中燕赶至金华大厦A栋楼下,发现邓某某被殴打,万某某等人已离开。遂由陈某1指路、赖某某驾车,搭载陈某、舒某某、陈某1、杨某某、陈中燕追赶万某某等人意欲报复。当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咏熹老鸭汤餐馆附近时,陈某1发现万某某、解某某等人,赖某某当即停车,舒某某和陈中燕从后备箱各提一把砍刀、陈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东洋刀与陈某1、杨某某下车追赶万某某、解某某等人。陈某、舒某某、陈某1、杨某某四人追赶解某某至科园三街咏熹老鸭汤店内时,由陈某、舒某某持刀砍、捅伤解某某,被告人陈中燕在店外观望,后五人返回赖某某的车内逃离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解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物证鉴定所鉴定,解某某系全身多处裂创及股动脉破裂后大失血死亡;邓某某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中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中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DNA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舒某某、陈某、赖某某、罗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中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燕持械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中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中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福弘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永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