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全、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84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98843231。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被告:王全,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樊琴,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本案判决能得以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全、樊琴名下价值18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