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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袁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袁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职务:总经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车家壁村民小组石安公路高峣立交旁。被执行人:袁路华,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雷家庄村委会道家乡村19号。本院在执行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袁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师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及违约金本金100030、案件受理费14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袁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袁路华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货款及违约金本金100030、案件受理费146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路华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袁路华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袁路华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