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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49号申请人: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942038。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申请人:石文华,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文华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