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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与黄善明、何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黄善明,何俊英,陈庆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0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地址:定南县建设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杨北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男,系该支行部门经理。被告:黄善明,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何俊英,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庆春,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赖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