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弦、陈海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弦,陈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弦,男,198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福建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海金,女,196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再审申请人陈弦因与被申请人陈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82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海金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对陈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已回复到原审程序。陈海金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规定准许原审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海金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陈海金负担。审判长 林 敏审判员 陈景琛审判员 黄秀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