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久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久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章雅稚,冯连东,韩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久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0号海天名苑A座802室。法定代表人:章雅稚,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办事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冯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雅稚,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冯连东,男,汉族,1962年1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韩海滨,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久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章雅稚、冯连东、韩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3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楠楠审 判 员 金明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松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