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9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林晓勇、林大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林晓勇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9026号申请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XXXX。法定代表人:郑维良,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珂璐,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务,住该公司。被申请人:林晓勇,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原告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石铭科中心)与被告林大勇、林晓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雷石铭科中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晓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市辖区平谷兴谷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为867373.15元。申请人雷石铭科中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石铭科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晓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市辖区平谷兴谷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为867373.15元,保全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虹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露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