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特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X、徐如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徐如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761号申请人:XXX,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徐如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XXX、申请人徐如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文斌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XXX与申请人徐如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徐如明归还申请人XXX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4000元。二、若申请人徐如明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XXX有权就剩余未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