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万洪志、刘文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洪志,刘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洪志,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刘文新,男,汉族,1993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文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新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