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左家宝与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家宝,高丰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024号原告:左家宝,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丰奇,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左家宝与被告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于2017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向原告左家宝发放案件受理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宝华审 判 员 窦华利人民陪审员 张承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康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