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力与被告黄海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黄海帮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053号原告方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黄海帮,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与被告黄海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力未依法办理公告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方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苏 晓人民陪审员 葛华忠人民陪审员 刘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