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亮、黄金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亮,黄金枝,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程亮,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金枝,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辉,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亮与被执行人黄金枝、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