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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文玉培、罗能任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培,罗能任,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27号原告:文玉培,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罗能任,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玉培,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原告罗能任之妻,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新朝村万利组万利***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文玉培、罗能任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文玉培、罗能任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玉培、罗能任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培、罗能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文玉培、罗能任负担。审 判 员 文亚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湘慧书 记 员 张 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