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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丘栗庭、李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栗庭,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456805915D。法定代表人张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锦,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丘栗庭,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被执行人李洪,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丘栗庭、李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3005.3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除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丘栗庭偿还的40000元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在6个月内未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干审判员  林德亮审判员  蓝文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