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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启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启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36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阚亚萍。委托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启东,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沿江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启东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红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