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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奎与孙兆海、杨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孙兆海,杨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333号原告:张奎,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孙兆海,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淑红,女,汉族,1960年6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不识字,住址同上,系被告孙兆海妻子。原告张奎与被告孙兆海、杨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奎负担。审判员张保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荣富书记员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