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卫红发与被告刘小宁、刘金龙、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红发,刘小宁,刘金龙,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743号原告:卫红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宁,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龙,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10幢1单元101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红发与被告刘小宁、刘金龙、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红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红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卫红发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德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汪德见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