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8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黎明、徐灯亮等与德兴市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德兴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81行初27号原告徐黎明,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徐灯亮,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齐德周,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王文红,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姜水英,女,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朱硕勇,德兴市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德兴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德兴市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小明,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汪烨,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嘉蔚,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不服被告德兴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以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黎明、徐灯亮、齐德周、王文红、姜水英负担。审 判 长  祝文锋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