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淮与陈绳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淮,陈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周淮,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陈绳金,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淮与被执行人陈绳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绳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绳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向申请执行人周淮支付7293元,但被执行人陈绳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绳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陈绳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锡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