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路洪政与戴祥、陈必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洪政,戴祥,陈必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路洪政,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戴祥,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执行人:陈必同,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元路与盘古路交叉汇处娱乐社区办公室三楼。负责人:宋晓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路洪政与被执行人戴祥、陈必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戴祥、陈必同名下存在银行小额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另被执行人戴祥、陈必同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