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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沛县广发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沛县广发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顽皮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8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卧牛村徐商公路南侧火花农贸市场*楼。经营者:徐象德。被告:沛县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龙固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晋江市顽皮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梧安社区。法定代表人:郭煌春。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沛县广发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顽皮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王英惠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