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相树彬、汤华芹与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树彬,汤华芹,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205号原告:相树彬,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汤华芹,女,1974年3月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相树彬、汤华芹与被告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相树彬、汤华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相树彬、汤华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颖 来自: